【條例原文】 第四十六條: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案例】 吳某,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并發表評論大肆抨擊、公然否定“一國兩制”,由于吳某社會關系廣、朋友雜,其觀點被廣泛轉發,造成惡劣影響。吳某因為“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這一行為,受到紀律處分。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媒體,被人們廣泛應用,“朋友圈”里一般都是親朋好友、同事及其他社會關系人員,“朋友圈”看起來只是私人空間,其實更多的卻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已逐漸成為公眾輿論發聲的重要陣地。黨員領導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樣,有權利在網絡空間發表評論、轉載文章,但必須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堅定政治立場。
任何自由都是有邊界的。作為黨員干部,發表言論就應該始終確保對黨負責、敢于擔當,要“圈里圈外”言行一致,以正義、善良、向上的言論來引導輿論,體現黨員的政治本色。“朋友圈”不是紀律規矩的真空區,不是作風建設的灰色地帶,更不是黨管干部的法外之地。
習近平總書記為黨員干部提出了“三嚴三實”的準則:“各級領導干部都要樹立和發揚好的作風,既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又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達到做人、做事、做官的高度統一。在“朋友圈”這個陽光、透明的新天地做到“三嚴三實”,這樣才能真正經得起黨紀國法和人民群眾的多維考量,才能真正經得住時代的立體考驗,才能在堅定崇高的政治信仰的基礎上修身律己、干事創業、造福百姓,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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