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甘肅省法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的司法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4348件,結案標的額為12.25億元;2014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5538件,結案標的額為20.79億元;2015年共受理金融借款案件7535件,結案標的額為41.57億元。甘肅省法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數量和結案標的額持續攀升,反映出當前銀行不良資產風險在不斷加大。
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新華網記者就如何加強銀行不良資產風險防控問題專訪了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梁明遠。
新華網:您好,梁院長,歡迎您接受新華網2016全國“兩會”特別訪談。我們知道,近年來,投資公司“跑路”案頻發,僅蘭州市就有多家投資公司“人去樓空”。您能跟我們說說,我們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類糾紛案件中都發現了哪些問題嗎?
梁明遠:謝謝新華網!很高興在新華網和各位網友交流,感謝各位網友對甘肅的關注!我們法院在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現在發生的金融借款案件涉案標的額大,恐慌性訴訟高發,借款企業被一家債權人起訴后,其他多家金融機構因該企業負責人下落不明或突發意外性事件、重大債務違約產生恐慌,紛紛起訴,部分借款尚未到期便起訴。還有部分金融機構未對借款人、投資項目等事項深入考察,對借款人的申請僅流于形式審查即盲目放貸,并不能及時跟蹤發現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變化,錯過貸款回收時機。
從審理的商事案件來分析,有由股東、關聯企業、親屬作為擔保人存在擔保不充足問題,還有因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墊款形成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金融機構在開具承兌匯票時審查不嚴或者疏于審查,在無真實交易關系、敞口資金或無擔保、或是個人信用擔保、或擔保不足的情形下化整為零,開據巨額銀行承兌匯票,造成風險。
新華網:您在全國兩會上,對于政府、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行該如何加強不良資產風險防控提出了哪些建議?
梁明遠:針對我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發現的問題,建議政府職能部門要及時掌握金融發展動態,研判金融形勢,防控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部門對各金融機構不定期抽查放貸情況,對在訴訟中惡意行使訴訟權利的借貸主體,應當列入征信系統黑名單。同時及時分析解決因市場變化而引發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高度關注金融體制改革中興起的民營銀行及小貸公司的經營狀況,加強引導和管理。
新華網:眾所周知,金融風險防控是一個體系化的管理,您認為從法制化的角度相關環節和部門應該如何防控更好?
梁明遠:的確如此,我們建議金融監管部門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管理,嚴格信貸責任,加強貸前審查、貸后跟蹤監督力度,嚴格落實誰放貸、誰催收、誰負責制度。針對物權擔保不足不實的問題,加強抵押物價值的評估鑒定及權屬考察,嚴格個人信用擔保和企業互保聯保審查。
同時建議針對已有涉訴案件的企業,加大風險評估力度,并對貸款發放及審批過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進行自查。針對銀行承兌匯票逃避監管的問題,應從是否具有真實交易關系、保證金是否充足、敞口資金擔保是否充實等方面從嚴審查,嚴防以虛假交易關系倒賣銀行承兌匯票。針對內外勾結、虛假擔保等刑事犯罪問題,應加強人員業務培訓,建立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客戶信息管理,嚴防個人信息外泄,嚴格責任追究。
最后建議公安機關要精準立案,加快辦案節奏,加大追贓力度,防止刑事案件從偵查、起訴到審判辦案周期較長;把不好立案關,不但侵犯了貸款人的人身權利,還封堵或遲延了金融機構通過民事等其它手段追回貸款的機會,損害金融機構利益;人民法院應加快辦案進程,提高辦案質效,加強信息共享,提出司法建議,幫助金融機構查漏補缺、規范管理、杜絕違規操作,并通過法律宣傳和案件的示范作用,引導公民及企業遵守合同約定,了解違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增強誠信意識,減少債務人惡意違約,從源頭上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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