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業委會委員參選資格限制性條款
《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重要修改
中國藏族網通訊 1月12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對《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作出重要修改,刪除了原條例中關于業主委員會委員參選資格的限制性規定。
據了解,本次修改刪除了原《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該條款對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設定了包括:模范履行業主義務(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了“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屬于業主履行的義務)及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等多項條件。經審查,業主委員會是業主的自治組織,其參選資格應以業主身份為基礎。原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與業主基于物權產生的共同管理權不當掛鉤,混淆了物權關系與合同關系,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原則和精神,也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中已明確指出,類似限制性規定應予以糾正。刪除第三十二條,是對業主合法物權的回歸與保障。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屬于民事違約行為,不應成為限制其作為業主權利的事由。保障了業主依法平等參與小區公共管理的權利,有助于提升業主自治的廣泛性與代表性,促進基層社區治理健康發展。
據悉,修改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將作相應調整并重新公布。